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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 彦)4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举行解读《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介绍《办法》和召回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于4月11日印发,自5月17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召回监管、召回信息公开、文件有效期等。 《办法》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的具体技术工作,同时明确了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和步骤。《办法》还对生产者不认可缺陷认定的救济途径、生产者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情形予以明确,以强化对生产者实施召回及召回成效的监督。 据了解,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由于购买、使用不安全产品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倒逼生产者实施安全技术改进措施,提升设计、制造水平。 我国自2004年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产品召回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召回范围从汽车逐步扩大到儿童玩具、食品等领域。2019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消费品召回的基本概念、主要程序、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义务等。该规定成为消费品召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以省、市、县三级“行政+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召回监管体系,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提高消费品召回工作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需求。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风险监测及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的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是狭义的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范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不在《办法》管理范畴内,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烟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由专门法律法规明确予以管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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