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法院撤销土地确权决定

来源:沈玉潮律师 发布日期:2023-07-05 04:25:2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贵州习水:不予受理土地确权申请,法院:属于职权范围,撤销重做

一、 案件简介

第三人胡某连在案涉地块上修建了房屋,胡某容认为胡某连占用的土地应归其管理使用,遂向县政府提起确权申请,申请对案涉土地确权归胡某容管理使用,后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胡某容申请确权的土地应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先对房屋进行确权,再对土地进行确权,而对房屋的确权不属于县政府的职责范围,遂驳回了胡某容的申请。胡某容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结果正确,遂驳回了胡某容的诉讼请求。胡某容不服,遂上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县政府以胡某容的确权申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当,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正确。胡某容是案涉村民小组村民,其承包本村土地,与争议地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县政府对胡某容的土地确权申请以“不属于本政府确权的范畴”为由不予受理不当。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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