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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低于收益八成
《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苏报讯(记者朱雪芬)《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市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对苏州实现“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能起到哪些方面的促进作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靖、副市长张桥出席发布会。
本次立法紧扣苏州实际需要,力求以机制突破促进科技创新,补齐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短板。《条例》共11章70条,分总则、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平台载体、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生态、法治保障、附则。
为长期稳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条例》第五条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第八条结合苏州实际,对标深圳,落实科技进步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与科技进步法、省科技进步条例等上位法规严谨衔接的基础上寻求突破,第二十条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加大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为助力高水平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了卫生健康和生物医药创新、绿色低碳创新等具有苏州特色的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学科建设,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联动机制建设等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条例》设置知识产权专章,为我市构建和完善贯穿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供法治化助力。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围绕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助推多元纠纷解决、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专利特派员制度等进行规定。
科技创新需要适合的土壤和生态系统作为支撑。《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出要加强产业创新集群各主体协同,突出“四链”深度融合,推动创新要素的空间集聚,突出人才平台、人才社区建设。由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建构一定风险承受空间,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激励和保护相应人员担当作为。
据介绍,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市科技局将努力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配套政策文件,加快构建与《条例》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围绕重点任务,力争研究出台更符合苏州实际、具有更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举措,并探索成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加强对重大战略问题的咨询研究,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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